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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問答集

AMCO簡介


¤ 設立沿革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The Audiovisual Music Copyright Owner Association(簡稱AMCO

於民國881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民國8863日取得台北地方法院法人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式成為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設立之仲介團體。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委託,管理其著作之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使用權利金收取事宜。

 

¤ 本會會員  

目前本會之會員包含國內20餘家唱片公司,多為ARCO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及國際IFPI之會員(IFPI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係一國際性組織,在台灣設有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其主要業務是在維護錄音著作權人之權利),所屬全世界1,400家唱片及製作公司旗下廠牌,處理其視聽著作使用授權事宜。

¤ 組織

本會以總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為訂立及變更本會章程,監督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議決等。

總會之下成立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董事會之主要職權為議決總會之召開事項。監察人會議之職權則為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並審核年度決算及其他監察事項。

本會置 執行長一人,承總會及董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事務;下設執行總監、秘書組、會計組、法務組、資訊組及行政組等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另設申訴委員會,辦理本會權利金分配之覆查及會員間權利義務糾紛之解決。

¤ 業務執行  

本會參酌國內外現行制度,並根據各使用者之形態,制訂收費標準,於結算所收取之權利金扣除必要管理費用後,再根據使用者提供之使用曲目報表依比例分配給會員。

¤ 為何須與AMCO聯絡

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視聽著作有「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即此權利人,有權對使用人收取權利金。

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視聽著作係指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例如/無線電視台之公開播送及電視牆及航空器內之公開上映之行為。使用人如使用AMCO會員之產品作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行為,即需與AMCO聯絡。

¤ 如何向AMCO取得授權

公開上映使用人可於本網站下載或向本會索取「公開上映申請表」,填 寫後可E-Mail、傳真或郵寄至本會,其餘使用人請向AMCO法務組洽詢即可。

本會地址:10561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854

聯絡電話:(02)2718-88182528-0013 (AM 930~PM 530)

傳真電話:(02)274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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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