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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 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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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種類

 ¤ 何謂視聽著作

 ¤ 何謂公開播送

 ¤ 何謂公開上映

 ¤ 視聽著作之重製要找誰取得授權

 ¤ 為何須與AMCO聯絡

 ¤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範圍

 ¤ 其他常見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種類?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包括: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及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二、何謂視聽著作

視聽著作係指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著作。包括電影、錄影帶、MTV、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之影像。MTV音樂錄影帶,即屬之。

三、何謂公開播送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之定義: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以電視台為例,在其頻道內播放MTV之行為,即屬公開播送。

四、何謂公開上映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公開上映」之定義: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航空公司為例,在其電視牆或航空器之螢幕上播放他人視聽著作者之行為,即屬公開上映。

視聽著作之重製要找誰取得授權?

除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不需另行取得重製的授權外,其餘視聽著作之重製請依本會會員名冊所提供之聯絡資料逕洽唱片公司或錄音著作權利人授權。

為何須與AMCO聯絡?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故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有權對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使用人收取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權利金。

AMCO係受音樂視聽著作權人之獨家授權,代為管理音樂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之授權並對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故使用AMCO會員之音樂視聽著作為公開使用者,在播送或上映前應先向AMCO取得授權,才能合法使用,並免於受到刑責之處罰。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犯第九十二條之罪為常業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範圍?

1、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體之著作

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即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並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均受到保護。

WTO會員體名單中英文本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查詢。)

2、同步發行之著作

無論是否為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下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者,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至於在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已利用原不受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者,於加入後則於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之三訂有過渡條款之規定,詳細內容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參閱「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於著作權擴大保護之說明與因應」。

其他常見問題: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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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08/10/29